倘若我们可以确信自己确实无从了解相关情况,那么所要承担的责任恐怕会很有限。
然而在法律上,这种所谓的“不知情”往往需要证据来加以证明。租赁合同主要起到确定债权与债务之间关系的关键作用,而并非旨在产生物权变动效果这一根本目标的合同类型。出租方对所租赁之物拥有与否,及是否拥有处分权限,这些要素其实并未被纳入到租赁合同的考虑范围之内。租赁合同明确规定,出租人需将租赁物品交付予承租人占用和使用,同时承租人则需支付租金作为回报。同样,承租人向次承租人转移其依据合同所获得之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并不能视为对此物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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