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罚体系应当向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轻刑刑罚结构转变。要“尽量做到将刑罚的适用和投入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和最低限度内,不滥施刑罚,不浪费刑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5种主刑,除死刑外,其余都是自由刑,在4种自由刑中,3种都属于监禁刑。在这样的重刑立法前提下,司法中的重刑主义倾向可想而知,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对刑罚体系或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其一,更加慎重适用死刑。其二,刑事制裁方法的多样化。如将罚金刑规定为主刑,同时增设劳役刑或社区服务等新的刑罚方法,完善资格刑的形式和内容等。其三,刑罚幅度设置的合理化。我国现行刑法中自由刑幅度设置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定刑幅度过大。这不仅缺乏科学性,而且在量刑时难以把握,是导致量刑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需要对现行刑法中的刑罚幅度予以适当调整,使之趋于合理化、科学化。
二、对一些犯罪行为进行非刑罚化处理。鉴于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对那些不必动用刑罚或者刑罚适用效果不理想的行为,采用非刑罚措施予以处理和应对。我们一方面应加强对现有非刑罚方法的操作性研究,另一方面,立法者还可以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已证明有效且便于在我国实行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例如,社会服务、周末拘禁、禁止驾驶、担保释放等,形成我国的非刑罚化体系。比如可以建立我国的保安处分体系。
保安处分是近代刑罚理论由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化的结果。“刑罚具有按现实的犯罪程度而定的确切内容,而保安处分则具有以行为人的犯罪危险性为基准科处的不定期的内容”,它强化了处罚时的教育与改造功能。现在,保安处分在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了确认,并且内容日益丰富和完善。我国也有类似保安处分的制度如劳动教养,但它是以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为特点,实际执行中的严厉程度不亚于监禁性的刑罚方法。立法者应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加以非刑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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