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执行异议可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执行异议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执行异议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执行异议:异议-裁定-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执行异议保护程序利益;执行异议之诉保护实体利益。
一、执行异议之诉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首先需要掌握的是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之后,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案外人、当事人才能提出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没有对执行提出异议,或虽然提出异议但法院没有对异议做出裁定,那么,案外人或当事人是无权提起异议之诉的。
二、法院在不通知被执行人的请况下是可以强制执行吗
法院在不通知被执行人的请况下是不可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之前必须下执行通知书,只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时,才可立即执行。如果法院违反程序,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书面提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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