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警察调取监控可以拒绝吗?
时间:2023-06-23 19:53:38 2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安局为侦破案件的情况下可以调取监控录像进行取证。公安局在调取监控录像的时候需要出具以下证件,就可以进行调取证据。

1、公安部门介绍信

2、调取证据通知书

3、人民警察证

因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

调取、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调取、复制图像信息登记表;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预留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调取证据】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一、行政案件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怎么办

1、办理行政案件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问、告知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询问、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2)询问、告知笔录经被询问、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或者电子签名笔录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

(3)办案地公安机关负责询问、告知的人民警察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询问、告知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二、诉讼过程法庭证据的取得有哪些途径

人民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法庭证据取得的途径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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