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回避的关系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协助义务
1、法律意见;如果法院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调查取证对方不配合的话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三、拒绝的权力
公安机关会根据伤者的具体伤情来决定询问时机,不会强制询问,被询问者有拒绝的权力。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二百零七条本规定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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