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工伤?
法律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若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单位与个人申报的时间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实行无过错原则
也就是说,工伤待遇归工伤待遇,违章处罚归违章处罚,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只要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哪怕在这个受伤过程中职工确实有过错,但不影响他待遇的享受。除非是因故意犯罪、醉酒、自残或自杀导致的伤亡。所以,单位不报工伤你们个人可以去申报,包括之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最后一切按等级和规定来享受待遇。若职工在实施作业中确有违反安全制度的,该处罚的照样可以处罚,并不是单位不追究了,职工也必须放弃工伤待遇,这不存在折抵的问题。
全文8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