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梁某针与黄某娟系夫妻关系。区某某与梁某针签订《网吧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出资的实际金额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但无论出资金额如何变化,网吧的收入分配都是甲、乙双方各占50%,网吧收入分配比例不能改变。后区某某与梁某针等人又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确认梁某针等人出资63.8万元,区某某出资67.1万元,梁某针等人并提供了包含牌照费50万元在内的投资清单及黄某娟与案外人冯某容签署的标的为50万元的办理网吧牌证指标《协议书》。
区某某与梁某针等人遂开始共同经营网吧。2008年4月30日,区某某、梁某针等人双方签署《终止协议书》一份,约定解除双方的网吧合作关系。网吧之前及之后与网吧有关的事宜不再与梁某针等人存在任何关系,梁某针等人与冯某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区某某及网吧无关,由梁某针等人自行处理。网吧之前及之后的所有债权债务等所有与网吧有关的事宜均由区某某独自承担。同日,梁某针等人已收取合伙清算款70万元。2011年4月,冯某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区某某、梁某针和黄某娟支付办理涉案网吧牌证的费用20万元。区某某因收到案外人冯某容的起诉法律文书,才得悉梁某针等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存在欺诈区某某的行为,将其本为20万元的牌证指标款虚增为50万元,导致区某某在合伙清算时多向梁某针等人支付合伙清算款30万元。区某某于2011年5月11日以梁某针等人的欺诈行为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梁某针等人返还合伙清算款项30万元及利息;
2、梁某针等人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经一审、二审,并进入再审程序。经依法审理,驳回原告区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的案例价值不在于该案的处理结果,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理解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对于合同当事人已约定解除的合同,订立合同时受损害方能否再行使撤销权。本案在事实认定上并不复杂,难在如何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理清。梁某针等人虚增办证费用,致使出资不实,并直接导致在退伙时的不合理清算,是违反诚信原则的欺诈行为。区某某的撤销权之诉理应得到支持,但区某某在知道撤销事由后,并未明确的提出撤销权之诉,只是其在与梁某针的另一诉讼失利后才另寻法律途径解决自己的利益受损问题,并行使撤销权。由于已超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致使撤销权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
本案的处理重点并不是处理区某某与梁某针等人的退伙清算款问题,而是认定隐藏在其后的退伙《终止协议书》法律效力的问题。只要区某某依法行使撤销权,其所面临的欺诈行为所造成的利益受损情况会得到当然的解决。至于本案的处理结果,我们在承认区某某具有撤销权的同时,也要遵守撤销权行使的规则。权利人应及时地行使权利,除斥期间的设置就是为了防止权利行使上的懒汉,以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与效率,防止对方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广州中院审监庭隋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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