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浈江区Ⅶ级(含Ⅶ级)以下航道上修建跨河建筑物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7:24:17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在通-航水域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方案变更和延期等)下列建筑物或设施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修建桥梁、渡槽、架空缆线、架空管道及其他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跨河建筑物或设施。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由设计单位出具,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文件应包括:采用设计水位的依据和建筑物纵断面设计图。设计图应标绘出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主要结构物尺寸和高程等技术数据,桥梁还应标绘出通-航孔和通-航净空尺度等数据。修建支(架)墩位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水沫线以外的跨河缆线,申请人可仅提交采用设计水位的依据和标明比例的线路路径图、平断面设计图。设计图应标明跨河缆线所在断面的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净空高度等技术数据。

由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资质的专业测量单位出具,图纸加盖测量单位出图章,水下地形测量图应为近2年内施测的图纸,并满足《水运工程测量规范》要求。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1000米以上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1000米,测图比例1:5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500~10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600米,测图比例1:2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200~5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400米,测图比例1:1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小于2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200米,测图比例1:500。水下地形测量图应标绘出建筑物平面布置方案、控制点坐标和相关尺寸等。修建支(架)墩位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水沫线以外的跨河缆线可不用提交。

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水运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水运行业(航道工程)设计资质或港口河海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加盖公章,附专家审查意见及相关单位意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

2.在线注册、阅读办事指南、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预受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

5.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决定。

出具审查决定,不符合项目核准有关前置条件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20日内通过韶关航道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7.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准予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书面决定,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出具审查决定,不符合项目核准有关前置条件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20日内通过韶关航道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5.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准予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到韶关航道局对外服务窗口领取,由对外服务窗口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2号3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航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2015年)

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下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一)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修建和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

(三)修建桥梁、栈桥、隧道、渡槽以及埋设或架设缆线、管道;

(四)修建其他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

上述设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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