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阳江市沿海或内河航道修建拦河建筑物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二、办理材料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拦河建筑物可不用提交。
由设计单位出具,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物平面、纵断面设计图,并标注结构有关技术参数。
1.需提供规划或立项手续等证明材料。2.其他部门批复文件。3.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与原件相符”章。
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
2.在线注册、阅读办事指南、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预受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4.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准予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书面决定。办事大厅查询办理结果,纸质文件由受理机关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听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获取办理结果:审批流程完成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纸质文件由受理机关送达申请人或按约定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9(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阳江航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2015年)
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下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一)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修建和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
(三)修建桥梁、栈桥、隧道、渡槽以及埋设或架设缆线、管道;
(四)修建其他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
上述设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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