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众到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1、群众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申领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核对项目,并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群众签字确认,领取照片采集单,同时按标准交费。
2、居民凭照片采集单到派出所照相室照身份证像。
二、派出所办理申领、领证手续。
1、派出所户籍室民警查验居民照片采集单、身份证工本费收据后,将居民身份证制证项目录入计算机系统,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由居民本人核实签字后,给申领人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长期外出务工人员,无法回洛领取证件的,可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他人代领。
3、派出所将采集录入的制证信息随即上传到县(市、区)公安机关。
三、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传输。
1、县(市、区)公安机关自收到派出所上传的制证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并上传市公安局。
2、市公安局自收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信息抽检,并打包上传省公安厅。
四、省公安厅核验制作。
1、省公安厅自收到市级公安机关上传的制证信息起,在2日内完成制证信息抽检、逻辑校验和重错号检索。
2、对核验出的不合数据,在核验完成的当日反馈省辖市公安局。
3、对检验合格的制证信息,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分拣和装箱。
4、省公安厅制证中心自完成技术制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辖市公安局领取。
五、市、县(市、区)公安机关领取成品证件、处理反馈信息。
1、市公安局从省公安厅制证中心领取(收到)证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分拣、发放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2、市公安局对基层上交的错误分发和制作质量不合格的证件,及时重新分发或上交省公安厅制证中心。
3、对省公安厅回馈的不合格信息和制证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入库并督促派出所及时处理。
4、县(市、区)公安机关从市公安局领取(收到)证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分拣,并发送到派出所。
5、县(市、区)公安机关对分发错误、和派出所上交的不合格证件,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市公安局。
六、派出所发放证件。
1、派出所对领取的成品证件,逐张检查,发现卡面污损、薄膜脱落、卡体断裂、机读失败等制证工艺造成的不合格证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2、对领取的非本辖区居民的身份证件,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县(市、区)公安机关。
3、派出所检查发现视读或机读信息错误的证件,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及时重新提交正确的制证信息。
4、对检验合格的证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件。
七、群众领取居民身份证手续。群众接到派出所领证通知后,凭“领取凭证”或“委托凭证”到派出所户籍室或指定的发放点领取证件,同时交回其原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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