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已满两年的分居证明可作为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
然而,仅仅依赖该份证明或许尚不足以充分证实夫妻关系的破裂程度。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院往往会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例如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长期且无法调和的矛盾冲突、还有否可能恢复和谐相处的可能等等。
对于您而言,如若能够提供更多的辅助性证据,例如双方的往来信件、租赁房屋的合同文本等,将会对证实分居事实以及显示感情破裂状况起到更为有利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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