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本条规定的公务员晋升程序是保证职务晋升公开、公正的根本措施,按照这一程序晋升是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主要方式。
(一)民主推荐。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时,要按下列步骤进行推荐: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以民主推荐结果为重要依据之一,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1)组织考察组;(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发布干部考察预告;(4)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对拟晋升人选,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要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协调,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委任制职务,由任免机关依法任命。选任制职务,进行依法推荐和民主协商,由选举机关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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