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前,对广告主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和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审查,并出具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相应的证明文件的一种广告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单位在交付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之前,广告内容必须经过审查核对,并将审查核对意见和结论以一定形式表示出来。广告审查制度是保证广告真实合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参加广告审查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广告客户在委托广告经营者办理广告业务之前,应当审查自身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办理和准备好应当提交和交验的广告证明文件;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依据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广告证明文件出具手续时,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承接广告业务时,应当审查广告内容,对内容失实、违法的不得承办。
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查看广告客户有无做某项内容广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广告内容所涉及的事项超出广告客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时,做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的决定。
(2)审查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查看广告是否含有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查看广告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否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广告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做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的决定。
(3)审查证明文件。查验广告客户应当提交和交验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当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结论。广告审查员负责对以文字、图片、各种形式发布的广告进行认真审查,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审查。广告审查员对广告内容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提出同意发布的意见,并将该广告内容与复印件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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