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消灭的原因有:
要约人撤销要约;
要约附期限,受要约人超过期限没有承诺;
要约被拒绝;
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消灭。
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根据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