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和证据保全措施是临时强制措施,而收缴是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没有期限限制,而证据保全措施有期限限制。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处理治安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所有工具,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处理。淫秽物品属于治安案件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收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扣押和证据保全措施是临时强制措施,而收缴是行政强制措施。其次,扣押和证据保全措施没有期限限制,而收缴则有明确的期限限制。因此,我们可以将原文中的“临时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替换,将“没有期限限限制”和“有期限限制”进行替换,最终得到改写后的内容:扣押是临时强制措施,证据保全措施;收缴是行政强制措施,有期限限制。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处理治安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所有工具,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处理。淫秽物品属于治安案件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收缴。
【了解淫秽物品收缴法律规定
淫秽物品是指任何具有性暴力、性暗示、性行为描述或者展示的内容的物品,包括色情小说、淫秽色情影片、光盘、U盘等。淫秽物品收缴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淫秽物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一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淫秽物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淫秽物品是指以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方式反映性行为、性虐待等淫秽、不健康内容的物品。
针对淫秽物品的收缴问题,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在实际生活中,淫秽物品的认定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能主观臆断。
扣押和证据保全措施是临时强制措施,而收缴是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没有期限限制,而收缴有明确的期限限制。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处理治安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所有工具,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处理。淫秽物品属于治安案件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收缴。淫秽物品收缴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淫秽物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方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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