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会扣什么东西
时间:2023-07-22 16:45:58 2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海关查货扣货有以下几点原因:

1、申报价值和估价不一致。

2、品名和产品不符。

3、装箱清单不详。

4、收货人条件不允许。(没进出口权等)。

5、私人物品超过5000人民币货值。

6、就是当地国家规定的一些相关政策。

【海关】海关司法鉴定的现状

(一)作用突出

当前,在海关缉私工作中,刑事技术按照“面向一线,服务侦查,重在作用”的实际需求,不断贴近业务一线,有目的地研究和探索海关改革、司法鉴定改革新形势下的刑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作用和职能,利用刑事专业技术科技和装备的资源优势,发挥着许多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发现、提取、鉴别、核实证据;在认定走私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定罪量刑方面提供重要的证据。此外,刑事技术为突破案件,深挖扩线以及技术支持、提高效率等方面也发挥着突出作用。

(二)问题困扰

1.制度不够完善,无法适应实际需求。

哪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进行什么鉴定、提出哪些鉴定要求甚至怎样选任合格的鉴定人都要求鉴定启动权主体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但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无权启动鉴定,能够启动鉴定的办案人员、法官和当事人不可能具有科学技术背景和掌握专门知识。律师也只能作为当事人的法律顾问,而不可能兼任当事人的技术顾问。

因此,除了鉴定人外,还需要增设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科技专家来协助法官和当事人,为他们就科技证据方面的问题提供技术服务。

2.“侦鉴一体”现象时有发生。

从理论上讲,鉴定结论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手段的延长,鉴定人是法官或办案人员的助手,他们借助鉴定结论来认识案件事实的真相。因此,诉讼中鉴定活动也应当满足其中立性的要求。况且,司法鉴定工作是整个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科学性、公正性如何,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然而,缉私实践中有部分办案人员,甚至个别领导重实体,轻程序,先入为主,不顾鉴定程序必须公正、中立的基本要求,违反客观规律地提出刑事技术先期介入案件侦查活动,盲目追求案件数量。这种行为必然造成“侦技不分”、“侦鉴不分”这种“一锅煮”现象,从而会导致侦查与检验鉴定集于一身,鉴定与侦查互相干扰,不但影响办案质量,而且带有主观色彩的鉴定,也往往结论偏颇,无法保证客观公正。

《海关法》第三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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