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猥亵罪的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于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依赖的主要因素包括案情中的证据状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物品及其对社会潜在威胁的程度等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证据层面。
若存在充分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如受害者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词、实物证据、书面证据、音像资料及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能够构成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从而有力地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其次,我们还需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
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会选择逃逸、销毁证据或者再次犯下类似的罪行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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