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对残疾人应当予以特别保护,通过划定残疾人残疾分类与等级保障不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划分的标准主要是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程度,具体的划分内容可以参见《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一、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残疾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我国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每一个类型根据残疾的严重程度都会划分等级,然而划分的标准都会不一样,需要根据具体的残疾来论。
二、困难残疾人认定标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三、对三级、四级肢体残疾的补贴标准
残疾人补贴可以保障残疾人的生命,残疾人一般通过法定程序鉴定,可分为十个级别不同。三度残疾被认为是低度残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50元至250元,农村为100元至180元。各地区的补贴数额因经济收入和支出不同而有所不同。政府还会向重度一至二级残疾患者提供360元每年,平时由政府发放的福利三级残疾患者也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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