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交钥匙并退房合同未满也解除
时间:2023-06-07 22:41:33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租房屋,期限未满即搬出,并主动退还钥匙,后来承租人还想继续居住,是否还有居住权?遭到拒绝后,能否索回余下租金?2014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董亮的诉讼请求。

原告董亮系一名摄影助理,在大庆高新区一摄影室工作。2014年2月29日,因工作方便的需要,便与被告郑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大庆市高新区东城一品住宅小区的楼房中的一个房间出租给原告居住,租赁期限为半年,即2014年2月29日至2014年8月29日,租金为2700元,并约定合同到期后若要续租,双方要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另行签订合同;则否,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董亮即向被告一次性交付租金2700元,并交付了钥匙押金200元。原告董亮住一段时间后,因想到外地创业,故其于7月1日将租赁的房间内所有物品收拾好准备带到外地,将自己所有物品搬出后就当即将此房间钥匙交给了房主郑菲,郑菲也当即将200元押金退还给了原告。几天后,因外地创业时机不太成熟,原告便想在大庆居住一段时间,于是想再次返回租赁房间居住,却遭到被告的拒绝,拒绝其继续居住该房间。因此事协商不成,故原告董亮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菲返还剩余租金855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到期后若要续租,双方要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另行签订合同;则否,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本案中,原告在租赁期限到期前,将其所有物品带走,并将房间钥匙交给被告,收回钥匙押金,其行为应认定为其自愿提前解除合同。原告主张只是将房间钥匙交给被告代为保管,几天后还会回来继续居住,但被告坚决否认,且原告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另外,因被告根本不存在违约,故原告应自行承担提前终止合同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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