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方对欠款作出拒绝偿还之回应,其行为可被合理推测基于如下几点原因:首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若借贷双方均负有债务负担,且并无明确规定何方可优先进行债务清偿之时,借款方便可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完成其应尽义务前,拒绝履行自身的还款责任;
其次,根据同一法典的第五百二十六条,若借贷双方均负有债务负担,且已有明确规定何方可优先进行债务清偿之时,债权人则需先行履行其债务。
若债权人未能按约履行或履行结果未能达到预期,借款方将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借款方可能还会援引其他法律条款作为抗辩理由,如债权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债务已因某种原因而消灭、债权时效已过等等。
然而,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必须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借款方所提出的理由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与事实情况不符,那么法院通常是不会支持其拒绝还款的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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