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侵犯荣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侵犯荣誉权的行为包括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
记载荣誉错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
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二、荣誉权包括哪些权利
1、荣誉保持权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
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
这些名誉职衔,其实并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学识,能力等达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种职务的要求;
而是在于机关、组织授予主体的一种荣誉,使其享有名誉职衔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质利益。
2、精神利益支配权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
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
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
3、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
此权意味着权利人在获得荣誉的情况下,有权依照领奖的章程或授予机关、组织的奖励法,对应该获得的物质利益而主张权利。
4、物质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
这种支配权有两种形式:
其一是完整支配权,其二是有限支配权。
完整支配权指对荣誉的一般物质利益的支配权,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即自物权。
有限支配权指对因荣誉所生的物质利益不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只享有受时间限制的占有权
5、荣誉获得权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
荣誉权内容中是否应该包括荣誉获得权,这也是关系到荣誉权性质的问题。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所以侵犯荣誉权的行为包括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n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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