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签订的是无效借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订立之初起便丧失了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一旦借据被判定为无效,那么该借据在法律意义上自始至终没有诞生过任何效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五十七条明文规定,当民事法律行为宣告无效之后,行为人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将需无条件予以偿还。
假如借据无效,借款者应当归还所有借出资金;
如无法全部偿还或者并无偿还之必要时,应以货币形式进行折价补偿。
若其中一方存在过错,则应对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倘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若签订的借据被判定为无效,借款者必须归还借款,如有必要,可请求以货币形式进行折价补偿。
若借款者拒绝偿还或补偿,可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例如发起民事诉讼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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