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后审判长要告知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1、刑事案件开庭后,审判长要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刑事辩护人的权处和义务有哪些
1.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③调查取证权。
④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⑥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⑦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⑧代理申诉权。
⑨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⑩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2.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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