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罪的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不被批准逮捕,具体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犯罪或者偶然性犯罪,且其认错态度诚恳,积极主动地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那么这种情况下,由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有限,因此有可能不会被批准逮捕;
其次,如果案件的事实情况不够清晰明确,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构成了犯罪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同样有可能不会被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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