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推定的法定八种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3、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4、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等。
无过错责任推定是什么?
无过错责任推定是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中的一个概念。民事责任的归属中一部分过错规则原则及无过错规则原则。
过错规则原则是指只有在行为人发生过错的情况下发生需追究责任的情况,行为人才负民事责任;无过错原则是指只要发生了民事责任,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需承担责任。无过错原则的责任负担比较重,因此我国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使用无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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