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实行。原则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合理期限内拥有后悔权,可以无条件退货,其中适用于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以及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房与购车)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
在我国消费市场上,始终进行着一种反常的交易行为:越是价值不高的商品,商家往往承诺“三包”,消费者甚至可以因购买后悔而向商家退货。这种无条件“退货”制度,在诸多城市的大商场早已司空见惯。
但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多年来,事实上一直遵循着“一旦售出,概不反悔”的“潜规则”,即使消费者所购置的这类商品有瑕疵,或者是因为各种原因而后悔,除了徒悲叹之外,他们别无诉求方式,因为消费者维权找不到法律援助途径。
而消费者恰恰就在这些大宗商品交易上缺乏“后悔权”,一旦签订购买合同、交纳价款,消费者的个人意愿则完全被绑架了,几乎没有了“话语权”,只能被动被房产商牵着鼻子走。商品房有质量问题,退房无门;社区绿化面积严重缩水,投诉无门。多年来,屡屡被“忽悠”的社会公众,总是用怀疑的眼光审视所有的广告宣传或商家承诺。这种忽悠与反忽悠的商业交易乱象,戕害的不仅仅是社会的正常消费,而且也损伤着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后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它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
后悔权制度对网购、电视购物等更具有意义。因为这类商品往往是没有经过消费者的认真挑选和检查、同时也缺乏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消费者在此类消费中权益应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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