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后悔权
后悔权通常是指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
后悔权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出一个“消费冷静期”,使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3年10月21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第三次审议(下称“三审稿”),规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的,“买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征集意见
2013年0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之后,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审稿将消费者协会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并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意义
消费后悔权制度的推行需要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并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尊重市场规律与兼顾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后悔权在消费者手中得到有效行使,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良好作用,以保护消费权益,规范销售行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评论看法
一、消费者受欺诈将获赔原商品价3倍
三审稿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法争议的焦点。草案从“两倍”提高至3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刘*海也指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市场秩序、推进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甚至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研究中心教授胡*生表示:消费者要想获得赔偿,前提条件是要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而对于如何认定欺诈,立法存在一些明显缺陷。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云建议:假一赔三力度不够,最好上不封顶。
二、退回商品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萍指出,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者有制约。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的完好无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
三、打击虚假广告,明确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刘*海指出,该规定继承和发展了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当中有关名人代言的责任,同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只要涉及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都适用连带责任,这是为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特别是约束广告代言人,包括社会团体、专业人士、明星大碗等,让他们慎独自律。刘*海建议:明星代言产品的时候一定扭转观念,不要把广告片当做艺术片去拍,那是一项法律活动,危险的法律游戏,那里的台词跟电影里的台词不一样,“如果对推荐的商品没把握,最好不要做广告,否则消费者将来会来告你”。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