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陈小姐在市区某影楼拍摄一套婚纱照,双方在合同中载明50张入册。在挑照片时,陈小姐提出除了入册的50张,剩余的底片她也要带走。影楼拿出店内的顾客须知指出,多余的底片是摄影师、化妆师等集体创作的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陈小姐需以每张20元的价格购买。双方因底片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陈小姐在本报记者的陪同下,前往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咨询,高律师对此类问题作了详尽分析。
问:这类问题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消费者在碰到陈小姐遇到的类似问题时,可以采取何种途径解决?
高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往往会遇到顾客须知、地面湿滑,小心行走;粗心摔倒,后果自负之类的店堂告示,我国法律是如何定义店堂告示的呢?
高律师:《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陈小姐遇到的纠纷中,影楼设置的《顾客须知》就属于这种情况,是无效的。
问:那么影楼为消费者拍摄的图片究竟是不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呢?陈小姐是不是必须另外掏钱购买,才能拿走底片以及图片呢?
高律师:首先,影楼和消费者之间存在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影楼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陈小姐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双方之间是消费与服务的法律关系。影楼收取陈小姐价款后,就负有为他们提供拍摄服务,并保证按时、完整地将照片(含底片)交还给他们的义务。第二,一般情况下,摄影作品在法律属性上归为委托作品。依《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则著作权归受托人即拍摄者享有。底片是作品原件,交付给顾客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依《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该规定适用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第三,影楼和陈小姐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影楼得到的是服务报酬,照片所依附的底片的所有权,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因此,消费者享有照片(含底片)的所有权。
(本报记者郑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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