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海商法学者大多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狭义的海商法仅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广义海商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海事法”是指调整船舶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船舶、其他财产损失和(或)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损失分摊等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事法”是广义的“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意义上,海商法是专指以法典形式存在的法律,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海事法不是法典的名称,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类法律的总和或者概括。海事法到底包括哪些法律是一个讨论中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海事法是调整船舶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船舶、其他财产损失和(或)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损失分摊等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有人认为海事法是一个大的概念,泛指处理海上发生的各种行为引起的行政的和民事的法律规范。《海商法》作为一部法典,是海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学者们对海事法也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理解与划分。
海商法和海事法是两个独立和不同的概念,相互之间没有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也不存在可以相互替代的情形。因为海商法是一部现行的法律,而海事法是学者研究问题时将部分现行法律的归类。海事法中包含多部法律,甚至包括行政法规。其中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规都不能被称之为海事法,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被归结在海事法的体系内。混淆了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区别,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律部门和法学研究中对法律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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