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根据提出的时间和提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仲裁前的保全和仲裁中的保全两种方式。仲裁前的保全是由海事请求权人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仲裁中的保全是指申请人在提起仲裁申请后,在仲裁程序中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而由海事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两种保全方式的具体程序如下:
1、海事请求人提交海事请求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
2、海事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3、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4、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5、海事请求人申请仲裁前保全的,应当在法院裁定保全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仲裁中的保全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二、海事请求权是什么?
海事请求权是指基于海商法而提起的请求权,海商法调整的两大对象是船舶关系和运输关系,那么海事请求权也就有相应的区分,对于船舶关系而言,就有基于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等的海事请求权,针对运输来说,那么主要是基于运输合同、拖航合同等合同产生的海事请求权,同时也有基于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即狭义上的海事)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救助报酬、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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