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胁迫的认定怎么弄
此种犯罪行为需要以行为人具有实际参与的积极性侵害行径为前提进行恐吓。
不能存在潜在的否定性侵害行为,所以本罪只能通过作为的手段来完成。
这揭示了本罪在构成上只允许有作为的实施方式,否则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
其次,行为人威胁将要威胁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的所有者或者持有者,也可以包括那些与他们有着利益关联的其他相关人员。
最后,恐吓的手段可以多种多样,诸如口头表达、书面信件、电话沟通等等。
同时,行为人自己实施恐吓,或者雇佣第三方传递恐吓信息,也是可行的途径。
威胁要实施的侵权行为分为两种类型:
有些侵害行为是能够立即实现的,例如杀害、伤害;而有些侵扰行为则是不能立即实现,需要后续行动才能够实现,比如揭露隐私。
以此方式进行敲诈勒索时,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表现出以下三种形式:
(1)行为人可以指示被害人按照他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财物交付,如果不遵守该指示,将会导致未来的权益受到威胁;
(2)行为人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威胁,并要求对方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给自己;
(3)行为人可以声明将来会对手无寸铁的被害人实施侵扰行为,以此为筹码要求对方立刻交付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胁从犯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对于胁从犯,应当考虑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敲诈勒索胁迫的认定怎么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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