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胁迫和刑罚敲诈勒索的区别就是性质不同胁迫属于民事行为,敲诈勒索属于违法犯罪。已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以胁迫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民法上物的的概率和特征
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如房屋、机器等。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涉及一切财产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大多数也是物(如买卖、租赁、借贷、借用等),继承权关系的客体(遗产)也主要是物。
二、物的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即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因此,其与物理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以及人们日常用语中的物具有不同的含义。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一)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
物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所以,主体自身不能成为物。但是,人体与人体的组成部分有所不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人的某些器官一旦脱离人体,就有可能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如抽出的血液、剪下的头发、取出用于移植的心脏等。不过,人体的器官可否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或者在何种情况下能够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也取决于其行为是否违背社会道德。
(二)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形体
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般物的基本属性,即占有一定空间,具有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能够用度量衡(重量、容积、长度、面积等)使之特定化。传统民法上的物,主要就是指这种有体物。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特殊的物质资料不断出现,比如,对电、热、声、光等能的利用越来越广泛。因此,传统的有体物的范围被突破,在特定条件下,电、热、声、光等只要能够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成为交易的对象,则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供用电合同的客体就是电。
(三)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
自然界的物质成千上万,但并非任何具有形体的物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物,人们才能对之主张权利。如日月星辰,虽然于人类的存在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其不能为人力所控制,所以任何人客观上不可能对之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也不能以之作为交易行为的对象。但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力所控制的物质范围越来越广泛,目前不能为人力所控制的物,将来有可能为人力所控制。所以,民法上物的发展,是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的。
(四)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民事权利的核心是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而人们支配物的目的总是为了满足某种实际需要。这种需要可以是物质的(如对房屋的使用),也可以是精神的(如保存的私人信件)。因此,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必须对能够为人带来物质或精神的某种享受。对于人类毫无用处的东西,尽管其能够为人力所控制,但肯定无人对之主张权利,因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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