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结算执行后的执行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在执行前达成了结算协议,由于缺乏执行措施,没有执行费,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被执行人承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如果申请人提起诉讼,申请费可以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可以设立并产生行政和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后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和解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的
所谓自愿是指遵守双方的内部真实意愿,通常指某种有目的的心理活动。所谓内部真实意志,是指行为人的意志表达必须与内部意思一致的结果。本协议由双方自愿做出,不受另一方的威胁、欺诈、引诱或重大误解。任何一方不得以非法或强迫和解的方式与另一方达成协议。另一方面,和解内容应由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法律不允许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应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进行
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双方就生效法律文件中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某种协议,该协议不是执行和解。因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在执行过程中愿意终止执行程序的协议。执行程序完成后,执行义务人的义务已经履行,执行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实现,不存在执行和解的问题。因此,执行对账应在执行程序结束前进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应由执行人记录
尽管在执行人的干预下未达成和解协议,但执行人有责任记录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执行人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和解协议的正式要求
全文7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