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经济合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经济合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保证关系一经依法成立,保证人与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存在密切的法律关系。保证人作为保证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关系人,被保证人之间形成连带责任关系。也就是说,首先,保证人有担保被保证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经济合同义务的责任;其次,当被保证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经济合同时,保证人负有代履行或代赔偿的责任;第三,保证人代履行或代赔偿之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注意:
(1)保证人应具备保证资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充当经济俣同保证人的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2)保证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这是履行保证义务的必备条件。无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即无保证能力。在订立保证合同时,特别要防止那些表面上具有保证资格,实际上无代偿能力的充当保证人,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3)保证责任必须明确,保证的方式、范围、期限等必须表达清楚,便于承担保证责任;
(4)要件应完备,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可单独订立,也可以订立在主合同中,保证人要签名盖章;
(5)国家机关不能作经济合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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