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高先生于2009年2月1日,在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进行汽车保养。但在被该公司使用后,造成仪表盘损坏,经多次与该公司交涉未果,投诉至12315热线。
嘉定区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展开双方调解工作,根据高先生提供的依据来看,2月1日,高先生在该公司汽车进行保养,价格为300元。保养后,该公司使用消费者的车子。近一个月后,造成汽车仪表盘损坏。该公司认为,高先生以前就是公司的客户,双方的关系比较熟悉,这次保养汽车,高先生认为不方便,要求公司提供汽车进行调换。因此才会使用高先生的汽车,汽车仪表盘在保养之前就坏了。
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情况,在区消保委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公司承担维修费用1000元。
在此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和维修公司,进行汽车常规保养时,双方要检查一下车子外观及其他是否有损坏的地方,最好签订保养协议,以免在保养后发现车子出现外观或者设备损坏,责任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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