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损坏保险的范围
时间:2023-05-31 18:40:46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如何确定车辆损坏保险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相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证、事故驾驶证。

如果是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出具的事故证明、相关法律文件(判决、调解、裁定、裁定等),以及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取得赔偿金额的证明。

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时,应提供相应的事故证明。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对事故各方的车辆进行检查,核实事故责任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签订交通事故记录协议。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可能修理。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与保险人进行检查,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法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实;无法重新核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二十四条被保险机动车灭失后的剩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按照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选择自行协商或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事故,事故责任比例未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机动车被保险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机动车被保险人承担相同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承担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赔偿:

(1)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时被保险机动车的购买价格确定的,全损的,在保险金额内计算。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按照保险事故赔偿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新车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额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新车的购买价格,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没有同类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额=保险事故发生时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部分损失的,按照核定的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2)如果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的,或者保险金额是协商确定的,

1。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者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金按保险金额计算。部分损失的,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时被保险机动车购置价款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三)救助费用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同,与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赔偿额分开计算,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被救助财产中有本保险合同未尽财产的,应当按照被保险机动车价值与被救助财产的比例分摊救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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