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在合伙企业法的立法中,对于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方式出资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部分人士主张,劳务很难折算出资额,且不好分担企业损益,因而不应允许劳务作为出资
方式。部分人士主张,特殊技艺的劳务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在某些时候,它的作
用甚至远远大于实物甚至是货币出资,例如,一个企业如果有具备特殊烹调技艺的厨师就
比只有普通厨师的效益好得多,因而允许合伙人以独特的技艺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发展
是有益的。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问题作了肯定性的
规定。但为避免给人以鼓励劳务出资的印象,在规定上采取了一点技术处理,即不与一般
的出资方式相并列,而在第十一条里单列一款,并特别写明,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
致”,才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
题,因涉及到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不作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
确定,因为各合伙人都懂得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他们不可能允许没有特殊技能的人或所
有的人都以劳务出资,也不会简单地认可劳务出资人的“自我标价”。
至于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问题,本法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实
际执行中,也应当是合伙协议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应事后按平均分担或免除
劳务出资人责任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于这个问题关系每个合伙人的利益,为
避免纠纷的发生,全体合伙人还是以在合伙协议中协商作出明确规定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里的新合伙人是指拟加入合伙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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