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导致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担保人的义务是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担保人应通过语言说服、监督、监督、提醒等多种方式实现担保目标。此处所说的被保证人,是指被保证人提供的暂停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逃避主要是指被处罚人逃避或逃避,使行政拘留的处罚无法执行。执行是指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诉讼后维持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活动。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导致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担保人的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即担保人未采取任何担保措施或严重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二是导致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实践中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担保人积极履行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逃避或者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应当对担保人进行处罚。其次,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虽然被担保人有干扰复议、扰乱法庭秩序等其他违法行为,但未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不能对担保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担保人的,在实践中,具体罚款金额应当根据被担保人逃避处罚的严重程度、担保人的责任和经济状况确定。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保证被担保人遵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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