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是
时间:2023-03-12 13:30:10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很多人买保险都没有了解全买的那一份保险,对合同条款里的弯弯绕绕往往后知后觉,后期解除合同又有经济损失,所以合同的条款在买之前就要理清楚。

3、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4、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

5、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6、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一、保定合同终止诉讼律师有什么特别规定

保定合同终止效力的解释包括:

1、自然终止,即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3、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

1、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需要加以说明;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有特别约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随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

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作用的对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3、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4、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6、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7、保险期限:

8、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9、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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