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遍优惠制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指所有的发达国家应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2、非歧视性。指发达国家给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以同等的优惠待遇,不应歧视某一或某些发展中国家。
3、非互惠性。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向其提供反向优惠。
二、普遍优惠制度的来源及含义
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提供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制度。针对发达国家设置的关税壁垒,77国集团在1964年的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以普遍优惠待遇,1968年第M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了建立普遍优惠制的决议;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采纳该决议并确定了18个发达国为给惠国,期限为10年,各给惠国自行制定普惠制计划;1971年7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实施普惠制计划;1976年5月第四届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决议,要求改善和加强普惠制,经协商,发达国家同意将原订于1980年到期的普惠制再延长10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东京回合通过的授权条款为普惠制的长期实施提供了法律保证。
三、普惠制的目标是:
1、增加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人
2、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
3、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全文5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