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二年以上彩礼是否返还
时间:2023-08-02 09:54:47 4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男方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2、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解除了婚约,则赠与解除的条件成立,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消失,彩礼返还赠与人,归赠与人所有。反之双方缔结了婚姻,则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4、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订婚同居退婚彩礼全退吗

订婚后同居了退婚彩礼要怎么退,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订婚后退婚彩礼直接退给男方就可以了,不过退多少要看一下相应证据;

2、当时男方家里来了黄金首饰,那么女方家里在退婚时候,要将黄金首饰全部退掉;

3、对于彩礼礼金的问题要分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两人同居了,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全部退还;

4、订婚了而且两人已经领取结婚证,并且共同生活了的话,这种情况下会要求退还部分彩礼的,不可以一分不还。

男方领证后的彩礼钱属于谁是需要分情况来考虑的,具体如下: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彩礼是在结婚登记后给予女方的并且没有做特别说明,那么这笔彩礼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属于女方私人财产:虽然彩礼是在领证后给予女方的,但是如果特定说明了是给予女方个人的,那么这笔彩礼就是属于女方的私人财产;

3、属于女方父母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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