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一年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民事婚姻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男女双方要结婚时,男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后,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是法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同居一年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同居一年,没有去婚姻机关登记结婚,法律规定彩礼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结婚后不用退还。除非是已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住在一起,但这是一个特殊情况,婚后可以退还给新娘的彩礼。或是婚前支付彩礼的行为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可以退还。在这里确定“生活中困难”是绝对困难的,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困难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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