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拥有孩子的
谁该拥有孩子的抚养权
出生才10天便遭遗弃的女婴娜娜被一个普通市民家庭收养后,备受家庭的关爱,可是养母的突然去世,使这个小女孩又陷入了一场亲情的抢夺战,最后双方为争夺对娜娜的权而对簿公堂。
1996年8月,娜娜刚来到人世不久便被亲生父母遗弃在街头。当时,河南省焦作市退休工人张明夫妇将小娜娜抱回了自己的家。
年过半百的张明夫妇只有一个宝贝女儿,且有听力和语言残疾,眼看与女儿同龄的女孩都找到了如意郎君成家立业了,自己的女儿却因残疾被挡在婚姻之外,老两口无比焦急。一天,女儿突然领回一个叫乔青的年轻小伙子,是本市郊区的农民。看到女儿找到了意中人,张明夫妻甚感宽慰。婚后,乔青随妻子住到了岳父家中。
但由于女儿、女婿不能生育,张明夫妇为使女儿后继有人,经过熟人介绍,他们将娜娜抱回家中,不顾年迈体弱,帮助女儿悉心照顾抚育娜娜。
正当这个残缺的家庭因小娜娜的到来而充满天伦之乐时,2001年3月31日,娜娜的养母因脑出血而死亡,张明夫妇老年丧女心痛不已,这之后,老两口对小娜娜更加疼爱。自从妻子死后,乔青便回到了郊区农村自己的家中,闲暇之余,乔青常常想起朝夕相处的女儿娜娜。2002年5月1日,乔青让姐姐家的孩子到岳父家中以玩耍为名将娜娜领了回来。这一回,乔青再也不愿意让女儿离开自己了。
张明夫妇随即多次到乔青家中讨要娜娜,可是,乔家将娜娜当做宝贝似的藏来藏去,就是不愿让娜娜回去,两家你争我夺,闹得不可开交。
2002年5月22日,张明夫妻将娜娜的姑姑告上了法院,他们在诉状中称,娜娜姑姑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对娜娜的抚养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将娜娜交由他们抚养。
张明夫妇认为娜娜的母亲已死,其父亲有精神病,而且家庭条件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他们自小抚养娜娜,且经济条件较好,理应抚养娜娜。
被告则辩称:乔青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该具有教育、抚养自己孩子的权利。虽然原告对娜娜进行了抚养、教育,但不能因此改变了孩子的监护关系,孩子的父亲应该是直接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娜娜被收养时,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她与乔青及其妻子已形成了事实的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乔青妻子去世后,乔青作为娜娜的养父,是娜娜的法定监护人,由其抚养娜娜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二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娜娜的法定监护人,故诉被告侵犯其抚养权的事实不成立。一审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明夫妇又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该案二审调解结案,娜娜仍由乔青抚养,张明夫妇可以定期接走娜娜并短暂居住。
作为弃婴,娜娜是不幸的,被人收养,娜娜又是幸运的,被外公、外婆、奶奶、爸爸争着抚养,娜娜应该说是幸福的,可双方争来争去,娜娜幼小的心灵怎堪重负?但愿深爱着娜娜的两个家庭,能从娜娜的健康成长出发,真正给小娜娜一个幸福的童年。
谁该拥有孩子的抚养权
谁该拥有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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