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愿意详尽阐述关于管辖权异议以及保全管辖权异议期间能否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这个复杂的话题。
众所周知,财产保全乃是为了保证最终胜诉判决顺利得到履行的关键性手段。
对于相关权益拥有者而言,他们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此类申请;而本院亦可依据职权径直做出决定。
值得关注的是,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诉求启动阶段提出,即诉前提请保全一般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具体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明文规定:
"自本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若当事人对本庭管辖权产生任何疑问或异议,应有责任于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来。
对此项异议,本院将展开全面审查。
若异议成立,本院会依法对案件进行移转,交由具备管辖权的另一个司法机关审理;反之,若异议不成立,则本院将做出驳回的书面裁决。
"由此可见,如有人欲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须满足下列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提出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被告,因为原告提出该异议并没有实际意义,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身已经表达出其认为本院具备管辖权的立场。
至于第三人,他们同样地无权提出此类异议。
其次,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要是当事人没能于此期限内提出异议,那么他们便失去了这一权利,未来也无法再行提出这一异议。
如超过此期限提出,本院可能不会进行审查。
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管辖权异议成立导致资源的浪费与审判程序的不当延期,避免影响到其他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
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本院会对其进行审查。
若经审查确认异议成立,本院将会出具书面裁定,将案件移交给具备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审理;反之,若异议不成立,本院会作出驳回的裁定,同时将裁定结果送达至各位当事人。
当一位当事人对本院的裁定表示不服时,他们有权在收到裁定后的10天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等到上一级法院证明该案的管辖权归属何方后,当事人便应当按照本院的通知参入诉讼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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