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诺期限内未收到承诺,能要约方还有哪些救济措施?
时间:2023-09-06 11:20:13 2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合同中,如果承诺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承诺,那么要约方的承诺将失去法律效力。承诺必须在一项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通知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时间,就是逾期承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合同中,如果承诺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承诺,那么要约方的承诺将失去法律效力。承诺必须在一项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通知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时间,就是逾期承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 同 承 诺 期 限 是 否 会 影 响 要 约 方 承 诺 的 法 律 效 力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承诺期限的先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合同承诺期限不会影响要约方承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合同成立后,要约方在承诺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受要约人有权要求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要约方在合同承诺期限内必须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合同承诺期限不影响要约方承诺的法律效力,但要注意要约方在承诺期限内的履约责任。

合同承诺期限的先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要注意要约方在承诺期限内的履约责任。如果承诺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承诺,要约方的承诺将失去法律效力。承诺必须在一项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通知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时间,就是逾期承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要约方在合同承诺期限内必须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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