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若未在约定期限到达要约方的承诺是否还有效需要具体分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有哪些
一、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有哪些
1、要约和承诺有四个区别,分别是:
(1)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3)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撤回、撤销不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二、承诺撤回的条件有哪些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将已经发出的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全文7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