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诉讼时需缴纳诉讼费用,然而在特定条件之下可予以豁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丧失稳定生活来源的残障人士;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抚恤金等相关款项的申请人;
(三)经济困顿、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当事人;
(四)因为见义勇为或为保护公众利益而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本人或其近亲提出索赔或补偿申请的;
(五)在其他确属必要之时需得以豁免的特殊情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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