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未经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由俞和毛签署的矿山转让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无争议。但是,双方均不主张本合同无效。关于如何判决本案,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余只主张被告违约并要求终止合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还主张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无诉讼或无理由的原则,双方均不主张合同无效,第二种意见是,尽管双方都不主张合同无效,但法院认为合同经审理无效。法院应当行使解释权,通知双方当事人,允许双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不得直接驳回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仍坚持原主张,声称合同有效但不同意变更,而被告也声称合同有效,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向双方行使解释权,并告知双方,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并允许双方变更其索赔。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改变其主张,它不能简单地决定拒绝双方的主张。双方之间的合同首先被裁定无效,双方的其他索赔将被驳回。当事人的非法所得也应通过判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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