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罚措施
时间:2023-07-04 09:50:09 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前是由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才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可以刑事自诉,当事人可以去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立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管辖规定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管辖规定是到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法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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