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撤销与复议的概念及作用
时间:2023-08-31 07:10:12 4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登记的撤销是指离婚登记程序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需要恢复到原来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而离婚登记的复议则是指夫妻一方或是双方当事人不服离婚登记的撤销决定,依法提出异议,并且要求确认和处理离婚状态。

离婚登记的撤销是指离婚登记程序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需要恢复到原来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离婚登记的复议是指夫妻一方或是双方当事人不服离婚登记的撤销决定,依法提出异议,并且要求确认和处理离婚状态。

20. 确认离婚无效

离婚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环。然而,如果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离婚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离婚协议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离婚协议存在上述重大误解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损害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撤销申请后,应当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撤销或者解除的决定。

因此,如果想要离婚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免自己的离婚协议无效。如果发现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可以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离婚登记的撤销和复议是离婚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想要离婚的当事人来说,需要注意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免离婚协议无效。如果发现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可以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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